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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目的及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要求,支撑建筑节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建材工业可持续发展,改变建材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排放的现状,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是十分必要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在致力于绿色建材的研究与探讨。2014年正式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建材的涵义,通过绿色建材评价这种方式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
同时,为了规范绿色建材评价相关工作,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公开,本着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布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的发布是我国绿色建材标识工作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们从理论研究向实际应用转变,从政府政策向着市场运作过度,从传统工业模式向着环境友好工业升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基本组织实施,对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进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则
在总则当中,阐明了细则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包含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标识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强调了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和市场化运作。同时规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全国通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信息均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
总则强调评级机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对评价结果负责,包括文件的真实性,评价的合理合法性;参与评价的企业要对自己提交文件的真实性、生产产品的质量及其一致性负责。如果出现机构和建材企业出现违规违纪或者是造假等现象,会计入诚信记录,今后会对机构以及企业产生负面的影响。同时,在产品应用于工程如果发生问题,在进行质量追溯时可以有效的追究
责任。
三、组织管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牵头,设立了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会议纪要中明确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即“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简称绿材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住建和工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两部明确日常事务机构。
两部成立的绿材办主要职能包括:
1、备案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并将结果上报两部门;
2、协助相关研究机构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3、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新闻发布、资料发布、三星级机构公告等;
4、协助专家委员会进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的评审工作;
5、负责协调、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绿色建材标识的监管和绿色建材的推广及应用。
省级主管部门对于该地区绿色建材相关工作有以下几项:
1、对要在当地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的机构进行备案;
2、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3、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的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及相关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全国专家委员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的。相关行业专家可以直接向两部门直接申报。两部门确定1名主任委员,2-3位副主任委员。主要的申报条件已经在细则当中具体写出了,但是在聘任程序当中需要专家填写的《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登记表》还没有正式发布,所以现在想申请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专家,可直接向两部门直接申报。
同样,省级主管部门也可参照执行,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三)其他相关工作。
其中技术咨询和支持包括,帮助两部门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编制计划,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细分产品分类,以及根据我国现状及产业情况制定导则编制计划。另外一部分重要工作是在编制单位编制技术导则时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合理的修改技术导则,并在最后验收阶段进行评审,保证评价技术导则的科学性、适用性及有效性。
专家聘任条件在细则当中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于目前专家登记表还没有完全制作完成,所以现在想要申请的专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申请人自述、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人自述内容应包含申请人所主要从事的工作领域,例如:混凝土、砂浆生产、EPS保温板研究及生产等等;另外需要提供从事该行业所获得学术成就或能力证明,提供的相应材料中应包含其所有的有效证明文件,例如曾经编制过的标准文件、课题研究、学术论文、专业期刊等等。
所有材料汇总后上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同样,各省市主管部门也可以参照两部专家委员会组建方式,组建省级专家委员会。在省级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同时可以是全国绿色建材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全国绿色建材专家委员会与省级专家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五、评价机构
在细则第四章中主要针对评价机构的备案、职能进行了介绍。其中关于参与评价工作人员的专业分为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七类。想要进行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具有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同时,一二星级评价机构要求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要求不少于30人。在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由于绿色建材评价机构需要对其评价结果负责,所以评价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保证评价结果可信、有效,评价机构要在行业中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此外,为保证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可以顺利、高效的开展,评价机构需要良好的办公环境。
对于三星级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那么其他机构若要进行三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需要先与所在省级主管部门沟通,之后便可向两部门递交备案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三星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工作。
对于一、二星级评价机构备案流程,评价机构需要向将要开展评价工作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例如北京的一家评价机构A若要在北京开展评价工作,那么该机构需要向北京市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若A还需要在河北开展评价工作,那么还需要向河北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星级评价机构若要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工作,那么同样需要向将要开展评价工作的地区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评价机构完成备案工作后,需要备案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六、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
建材企业若要进行绿色建材评价,需要先对照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自评,根据自己的自评结果向相应星级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但是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不能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申请。例如,一个企业既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那么预拌混凝土可以向A机构提出评价申请,预拌砂浆可以向B机构提出评价申请,但是预拌混凝土或是预拌砂浆不能同时向A、B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企业向评价机构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时,要按照评价技术导则或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供资质文件、技术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并要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价机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核实申报书是否信息完整、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备。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充的材料。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应签订合同,协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由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评价工作应该在企业收到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抽样复测及补充材料时间)。评价通过的,由评价机构在绿色建材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若无意义,评价机构直接向申请企业颁发绿色建材标识。标识包括标志及证书,相应的标识编码将在绿色建材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详解中具体介绍。
评价未通过,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向受理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更换评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评价完成之后,评价机构需要将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上传到全国绿色建材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当中去。获得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并需要确保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一致性,同时对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标识有效期为三年,获得标识的企业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评价机构会对企业进行年度现场追踪。标识有效期满6各月前可以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如果获得标识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例如企业地址、产品增减、工艺技术等影响评价指标的情况时需要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备,评价机构也会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七、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各省市发放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三星级评价机构应上报给两部门,一二星级评价机构应将其在各地方开展的一、二星级评价工作分别给当地主管部门。例如一家三星级评价机构A,同时也是北京河北的一、二星级评价机构。机构A每年3月份时需要将三星级评价工作上报给两部门,将在北京开展的一、二星级评价工作上报给北京市主管部门,同时将在河北开展的一、二星级评价机构上报给河北省主管部门。
按照细则要求,如果企业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超范围使用标识,不正当获得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等问题时,相关主管部门会责令评价机构撤销该企业已经获得的标识,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被撤销标识的企业,2年之内不能再次进行申请,如果企业被撤销2次标识,那么该企业永久无法再获得标识。
任何单位、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可以直接向进行标识评价的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在信息平台投诉与建议栏目下进行反馈,若无反馈意见或对反馈意见不满意,可直接向住建部或工信部直接反馈异议。
八、附则
评价机构备案表和标识申报书已经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了发布,原则上评价机构和企业应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填写。标识、证书的样式已经加载在信息平台上,在评价完成之后自动生成标识、证书及信息,由机构进行发放。
省级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原则上本地区应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执行,统一评价准则,方便标识推广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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