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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要抓住关键问题综合发力

■中国建材工业规划研究院/建材工业信息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 张士秀


编者按

  全国两会已经闭幕,但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两会时间”仍然在继续。


  3月8日,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的部分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加快推进建筑垃圾100%资源化产业发展”的提案,引发了行业行业内外人士的极大关注。


  两会期间,本报记者围绕“两会提案·加快改变建筑垃圾传统处置方式”,采访了近20位两会代表委员和行业资深专家,推出多期系列报道。报道一经推出,很快得到了行业内外的热烈反响,很多读者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表达自己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期许和建议。其中不乏行业专家、学者。


  本报编辑部从今日起,将陆续刊发其中一些来信,以飨读者,希望行业人士能从中得到借鉴。本期刊登中国建材工业规划研究院/建材工业信息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张士秀的相关文章。


  目前,世界上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处置,一种是资源化处置。


  建筑垃圾传统处置指的是将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堆存、回填、筑路等,一般不需要分类,有时只需简单破碎即可。


  资源化则是把垃圾变成再生资源,制成各种产品用以满足市场需要,强调的是“价值”和“效率”。一般情况下分类越细、越纯,资源化用途越广,利用率和利用价值越高。


  国外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对我国来说更少、产生时间更为分散,而且建筑以多层、砖木、板式结构居多,拆除时从源头就有严格的分类和流程管理,因此资源化利用率较高。


  我国由于大规模城市化带来大拆大建,每年产生十数亿吨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置仍然以堆存、填埋、筑路等方式为主,资源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仍达不到安全标准。


  近年来,随着天然砂石资源越来越少,开采受到严格限制,砂石料价格不断飙升;以及建筑垃圾堆积成山,不仅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而且屡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严重损失。建筑垃圾已经到了非利用不可的阶段,我国开始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


  但是,以目前我国所具备的条件要做到资源化和市场化,甚至100%资源化和市场化尚有一定难度。因此,必须抓住关键问题综合发力。


  垃圾分类是资源化关键内容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关键是对垃圾进行分类。但是,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对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利用仍比较粗放。


  最惯常的做法是:施工单位抽走主钢筋和完好砖块等有用材料;废品回收者拣走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瓶、纸板、木板等。剩下的建筑垃圾在现场或拉到专门的处理场,用垃圾破碎设备进行破碎,破碎过程中同时分离出再生骨料、粉料、钢筋和轻物质(木、塑、纸、布、瓶、罐等)。再生骨料替代一部分天然骨料用作一般非结构用混凝土或抹灰、砌筑砂浆,粉料用于制砂、制砖、铺路或制作砌块等墙体材料,钢筋和轻物质用人工或机械进一步分离后出售或作为燃料使用。


  随着人们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筑垃圾分类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提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骨料方面尽可能按粒径分级、分类、水洗、整形,以满足不同的用途和级配要求;或者从源头将混凝土块和砖块进行分离,用纯混凝土块制作强度更高的再生骨料。


  二是粉料方面除了制砂、制砖或制作其它墙体材料,还用筛分、清洗、烘干后的细粉或直接用碎混凝土块或碎砖块经破碎和超细粉磨,制作活性微粉,替代水泥或混合材。


  三是对废沥青块或拆除的路面废旧沥青用冷再生或热再生技术按一定比例掺拌到沥青混凝土中用于修补路面或新铺道路。


  四是对建筑垃圾中分离的具有热值的轻物质用作燃料或进行气化处理,生产清洁能源和木炭、木醋液、木焦油等副产品。


  五是对剩余量很大、成份很复杂、含有各种杂质和有害成份、很难处理的筛底尾微粉,目前除作为回填、填充料和制砖、制作砌块等中低级使用外,有些企业正探索用洗沙的办法,通过水洗、磁选、浮选、沉淀、压滤等工艺彻底将砂、土、有机物、金属物等有害杂质分离,制作精细粉和园林土,以便开辟更多用途。


  除此之外,在建筑垃圾混合料破碎中如何将混凝土块和砖块精准高效分离,如何将混凝土块骨料和包裹料分离等技术,国内外也都有研究或探索。


  市场形成需政策引导


  建筑垃圾资源化虽然受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制约,但它涉及到环境、安全、绿色发展等公共利益,同时又具有公益性,在产业发展初期,不能完全靠市场规律起作用,必须把社会公益性转化为企业经济性,弥补市场缺陷,最终才能在市场上形成公平竞争。


  我国实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管理和政策引导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例如:加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必须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在立法指导下,国家从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研究、技术和设备开发、项目建设、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进行资金、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奖励和扶持。


  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具体、更严格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例如: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责任制,对建筑物施工和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严格的流程审批和管理,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监控,严格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费、清运费、违章罚款的征收使用等。


  政策措施对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进一步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强化措施要落到实处


  目前社会各界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非常重视,呼声很高,国家也正在不断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有些地方和企业在探索和试验中取得了成绩。挖掘了一些优秀企业,开发了一些先进实用的技术设备,资源化的再生产品在市场上也得到了认可并取得了效益,有了后续发展的基础和能力。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企业打着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试点、示范、基地等名义,从事不法行为。


  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政策引导的实际效果,警惕“一阵风式”的一哄而上和“半拉子”工程。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坚持资源化和传统处置并行推进。以资源化为方向,政策上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朝资源化方向努力,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和资源化效率。暂时做不到资源化的必须达到无害化处置。


  第二,坚持资源化以市场化为导向,既要注重提高资源化率,又不能脱离市场化现实。尽可能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市场上需要、技术上可行可靠、经济上合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补贴能够替代原有产品、利废量比较大的再生产品。


  第三,疏堵结合,从源头抓起,封闭式管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排放和处置责任,全面建立建筑施工和拆除垃圾运输及处置方案申报制度,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和垃圾流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控,发现违规要重额处罚。


  第四,根据各地城市发展具体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堆存、填埋场地和设施,不断加强安全、环保设施要求和标准,并将垃圾清运、转运、处置等所有成本费用全部核算并分摊到垃圾处置责任方,由垃圾责任方在申报处置方案时预交处置费或保证金,避免违规处理。


  第五,鼓励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方通过合约方式或通过交纳垃圾清运、转运、处置费方式委托第三方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通过交费方式委托第三方处置和资源化的,政府应将这部分收费作为专项收费基金,全额用于补贴第三方资源化利用。


  第六,除了用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或保证金,每个城市或地方还应根据规划计划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独立专项或充实到收费基金中,专门用于补助和奖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基础研究、信息化管理、技术和设备研发等。


  第七,继续明确和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资源化利用量或利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除了资源化项目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还应对新设立主营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免征、减征或返还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使其在落实各种收费基金补贴和奖励的保证下,提升产品竞争力、企业能达到适度赢利水平,有稳定发展的能力。


  第八,严格加强基金和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论证和验收管理。避免通过炒作概念、巧立名目、资本运作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和补贴,导致“半拉子”工程,真正把“好钢用到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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