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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章程(附: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指导机构、理事会和成员名单)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部署,加快绿色建材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绿色建筑和现代建筑业发展的需要,构建结构合理、协同发展的绿色建材产业体系,特组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英文名称:ChinaGreenBuildingMaterialsIndustryDevelopmentAlliance。简称:绿色建材产业联盟或CGBM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的性质
联盟是由绿色建材产业链上从事生产、研究、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产业协同组织。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关于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着力激活绿色建材需求市场,培育绿色建材技术创新,促进绿色建材产品应用,打造绿色建材知名品牌,加速绿色建材国际产能合作,推动绿色建材全产业链良性发展。
第四条联盟在业务上接受工业与信息化部的指导。
第五条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新楼701、718室。
第二章联盟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的业务范围
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整合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需求市场对绿色建材的认知度、认可度与接受度,提升我国绿色建材的技术、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一)搭建产业上下游沟通合作平台,建立绿色建材企业与建设工程的对接机制和模式,扩大绿色建材的应用领域和应用量;
(二)搭建绿色建材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绿色建材的技术、模式等创新,为政府、企业等提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三)推动绿色建材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规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四)跟踪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及发布,提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报告;
(五)设立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基金。建立绿色建材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绿色建材投融资对接活动,孵化绿色建材创新技术项目;
(六)构建绿色建材大数据平台,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载体,打造绿色建材信息服务平台;
(七)组织开展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搭建绿色建材会展平台。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基本要求
联盟吸纳愿意从事绿色建材产业相关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产业链各环节单位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依据章程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申请加入联盟的各类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
(三)在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八条成员组成
联盟的成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1.理事长单位
(一)任职资格
(1)理事长单位由联盟牵头发起单位出任;
(2)理事长单位需经联盟全体成员单位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出任理事长单位。
(二)相关权利
(1)主持秘书处工作;
(2)主持联盟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工作;
(3)主持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决议和事项;
(4)决定并主持召开联盟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5)主持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订;
(6)主持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7)听取联盟合作平台日常运营状况。
(三)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2)维护联盟的共同利益,推动联盟健康发展;
(3)制订行业规范,建立公平行业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
(4)积极推动技术成果转化,推动行业向纵深发展。
2.副理事长单位
(一)任职资格
(1)在绿色建材产业链相关行业环节对所在领域发展有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影响;愿意为推动中国绿色建材事业而努力;
(2)副理事长候选单位需经联盟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可出任副理事长单位。
(二)相关权利
(1)提议召开并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及参加理事会议;
(2)提议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决议和事项,并参加讨论和表决;
(3)提议召开并参加联盟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主导参与联盟有关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订;
(5)以副理事长身份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6)定期了解联盟合作平台运营状况;
(7)产品和技术在联盟平台推广;
(8)退出联盟。
(三)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2)维护联盟的共同利益,致力于推动联盟健康发展;
(3)支持联盟的相关活动开展;
(4)积极承担并主持联盟相关专业平台工作。
3.常务理事单位
(一)任职资格
(1)在所在行业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2)对所在领域发展有一定贡献,且愿意为推动绿色建材事业而努力;
(3)常务理事候选单位需经联盟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可出任常务理事单位。
(二)相关权利
(1)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及参与理事会;
(2)参加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决议和事项;
(3)参加联盟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参与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订;
(5)以常务理事身份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6)了解联盟合作平台运营状况;
(7)产品和技术在联盟平台得到推广;
(8)参选副理事长的权利;
(9)退出联盟。
(三)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2)维护联盟的共同利益,推动联盟健康发展;
(3)支持联盟的相关活动开展。
4.理事单位
(一)任职资格
(1)从事绿色建材产业链上业务2年以上的单位;
(2)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3)理事单位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参选者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联盟全体成员单位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出任理事单位。
(二)相关权利
(1)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参加联盟临时会议;
(2)应秘书处邀请,参与理事会工作;
(3)应秘书处邀请,参加常务理事会的临时会议;
(4)对联盟发展有关的决议和事项,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意见;
(5)参与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订;
(6)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7)经秘书处同意,产品和技术在联盟平台得到推广;
(8)参选常务理事的权利;
(9)退出联盟。
(三)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2)维护联盟的共同利益,推动联盟健康发展;
(3)支持联盟的相关活动开展。
5.会员单位
(一)任职资格
(1)从事绿色建材产业链上的各类单位;
(2)向联盟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
(二)相关权利
(1)参加联盟会员大会;
(2)应秘书处邀请,参与理事会工作;
(3)应秘书处邀请,参加联盟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应邀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5)对联盟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6)经秘书处同意,产品和技术在联盟平台得到推广;
(7)参选理事的权利;
(8)退出联盟。
(三)应尽义务
(1)致力于推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
(2)维护联盟的共同利益,推动联盟健康发展;
(3)支持联盟的相关活动开展。
第九条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联盟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成员资格;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联盟设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和审查联盟成员资格;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吸收、退出及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本联盟委托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平台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由于特殊原因,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的,由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上述职权(提名常务副秘书长除外)。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政府及联盟成员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经费分为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联盟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需要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需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备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联盟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复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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